2010深圳招调工条件

作者: xiaoping  2010-08-31 17:53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

  (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条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如本办法对拟招调人员年龄有放宽规定的,其配偶年龄也可相应放宽);

  (四)不属于失业人员;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随军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四)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前款规定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八)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第十六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项条件的人员;

  (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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