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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2009年劳动维权案件“井喷” 权威专家点评(4)

2010-03-11 11:37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案认定存在用工关系途径多样

★案情

★2009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县医院救治,后班某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后被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砖厂索赔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于非法用工,砖厂应给予班某一次性赔偿。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对非法劳动关系,执法部门经常以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这实际上变相鼓励了非法用工。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用工的存在并不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条件,途径很多,饭票、门卡都可以成为证据,甚至有的只要能说出在哪个工地上干活或说出干的什么活就给予认定存在用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的惩处。

解聘律师赢仲裁律所不服律师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

★因为不同意劳动仲裁的结果,某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律所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点评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

★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刘文宇的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刘文宇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属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才能被排除工伤的认定。刘文宇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小红门印刷厂以此主张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纳。

☆点评

☆由于操作复杂和受到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此前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说,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劳动者从事危害劳动所带来的职业伤害日益减少,与此同时,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增多了。因此,我认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保留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

法制日报北京1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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