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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专家来了 手把手教您旅游消费维权

2013-03-14 17:14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旅游出行一直是大家热衷的活动,但是由于对旅游地点的不熟悉和部分导游的不合法引导,常常使消费者在旅游时个人权益收到伤害。如今专家来了,以权威的知识和见解手把手教您旅游消费维权。

问题1 索要餐饮发票深陷困境

吃饭结账后索要发票天经地义,但就是为了一张面值570元的发票,市民邵先生却等到了店家的种种“拖延”,两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能拿到发票。记者发现,为了能“避税”,不少中小型餐饮店竟将“赖”发票当成常规,“发票用完”、“发票机器没装”、“过两天再来取”是最常用的托言。面对商家“赖”发票的行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专家们给出了专业建议。

【解答】

昆明消协: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工作时间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税务部门举报。非工作时间,最好向商家索要开不出发票的有关证据(或向商家索取有关情况说明),待到工作日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消费者协会或者税务部门。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赵耀:吃饭结账不给发票的根源在于偷逃税收。消费者遇到此情形时,必须先固定就餐及金额的证据,比如索取收据,收条或拍照录音,其次,消费者与餐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因索要发票造成其他损失,如交通费等,应由过错方的餐馆赔偿,其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向辖区税务机关举报解决或者起诉解决。

问题2 旅游变成“购物游”

“石林一日游”原本是极好的事,但由于中间穿插着许多旅游产品购物环节,让游客感觉所谓的“一日游”变成“2小时游”。面对旅游中的购物安排,特别是参团游客,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让旅游不变成“购物游”呢?各位专家也给予了不同角度的解答。

【解答】

昆明消协:消费者参加旅游时,最好签订旅游合同,明确自己的权益,避免商家的不法侵害。对于旅游过程中遇到与旅游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例如说中间穿插购物的时间太长等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旅游监察大队举报。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李春光: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 夜间停车遭遇乱收费

市民黄先生一天晚上在新建设电影院看电影,将车停在钱局街上段,9点多停上去的时候没有看到有人看守。等12点多出来准备开车走时,突然有人来敲窗收10元停车费,给出来的发票也看不清公章出自哪里。网友问:路边停车有没有一个收费标准、收费时段?

【解答】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执证律师张毅:收费员必须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如果未按公示标准收费,可以拒绝缴费或拨打物价部门的举报电话12358。现在停车乱收费现象,主要是由于:道路产权不清晰,消费单位多重管理,甚至多重收费,导致有些闲散人员利用管理和收费空当乱收费。从4月1日起,昆明实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最多不能超过公示价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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