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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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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领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二、申领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社保卡或身份证验原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收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其中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

  4.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分娩的提供。)

  5.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足月分娩但胎儿娩出时已是死胎,参保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

  6.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1)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 “单位外派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7.原始收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原始收费凭证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原始收费凭证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需先确认职工申请津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在社保机构已申请报销;未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该职工需先报销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方可申请相关的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登录我局官网,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并确认已按照规定逐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3.匹配成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资料,无需到窗口办理;

  4.匹配失败的,单位经办人需到窗口(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政务大厅受理窗口或第三方代办平台)提交办理津贴申领手续所需要的材料。

  (二)窗口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申请数据匹配不成功需到窗口办理:

  1.申请

  准备材料,向所属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受理

  (1)资料齐全,直接受理。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

  3.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对津贴申领予以拨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

  承诺办结时限为3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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