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4)申请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证件应在有限期内。)
2.原始收费凭证(收原件,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始发票,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住院的需提供汇总清单。)
4.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提供金融社保卡账户。未办金融社保卡的提供在深圳开户的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招行、交行、中信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5.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收复印件。报销住院费用时提供。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原章。)
6.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分娩费用时提供。)
9.孕产妇保健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节育手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节育手术时提供,无法提供节育手术证明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11.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由被委托人办理时,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
1.申请
申请人准备材料,向所属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1)资料齐全,直接受理。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
3.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对费用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
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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