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户口迁移政策 不同地区的婚姻户口制度

作者: jimvn  2011-07-14 10:09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婚姻户口迁移政策

       是指户口所在地开户籍证明,婚迁到男(女)方所在地。先由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开具迁入证明,再在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开迁出证明。

       不同地区的婚姻户口制度

       不同地区的婚姻户口制度均有差异,下面列举几个例子:

       1.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婚姻户口迁移政策)

       第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入户申请者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下同)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六条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2.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婚姻户口迁移政策)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四)已离退休或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无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已入户的集资建房者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入户的人口,在建造、购买住房或单位分配固定住房前,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入户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买内销和外销的商品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迁入户口:

  (二)业主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未满十六周岁的亲属,父母必须有一方在本市);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 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子女;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五)投靠配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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