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参保时间已满一年。 参保人就医时先行支付了现金,符合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情形的。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招行、交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住院费用报销所需提交的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招行、交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1、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2、离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也可按规定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3、其他参保人直接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3、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工作人员会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4、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会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并会在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1、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2、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报销。
3、参保人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审核之后其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个人账户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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