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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深圳失业保险办事指南——领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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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取条件:

  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银行的指定窗口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属各分局失业科、管理站、与社保签订代办协议的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邮政储蓄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责成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再受理。

  3.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查无需视同缴费年限(含系统自动视同缴费年限的)的出具待遇决定书,当场办结,出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或《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核发决定书》;需审核人事档案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最长不超过20工作日。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自2017年6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70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一)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月。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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