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1)工伤人员经过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者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伤情或病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单,申请时仅验原件,现场鉴定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验原件
4.被鉴定人照片(近期一寸免冠彩色)
5.初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如初次鉴定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提供)
1、申请
申请人登陆https://gs.szsi.gov.cn/gsjdyy/jsp_choose.action,选择对应的办理事项,填写鉴定相关资料,提交申请。
2、受理
系统提示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提醒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资格,并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申请人确认后受理成功,并自行打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审查
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上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现场会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鉴定专家组根据所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办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
窗口处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的、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3、审查
被鉴定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地点,带齐所需材料,前往进行现场鉴定;鉴定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结果和现场体格检查等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4、办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鉴定结论根据申请人选择通过免费邮寄送达或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承诺办结时限为9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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