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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圳社保费率表(调整期为一年)

 以去年深圳月平均工资3621元为准: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根据《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621元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明年的6月30日。

  ■链接相关调整

  ◎养老保险:深圳市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10863元。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2009年深圳不调整最低工资,特区内仍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因此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综合医疗保险与生育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只适用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险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621元计算)

深户员工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非深户员工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调整前9%

调整前7%

2%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见备注

调整后7%

调整后5%

2%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调整前

1%

调整前0.8%

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调整后0.9%

调整后0.7%

0.2%

农民工医疗

调整前12元

调整前

8元

4元

 

调整后

10

调整后

6

4元

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12%

12%×12个月×18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在职员工

工伤保险

调整前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0.25%、0.5%、0.7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住房保险

13%(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深户固定工及合同制工人

超龄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深户员工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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