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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

办事单位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批。

办事说明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合法取得房地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经批准改变房地产用途的;

  (二)经批准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

  (三)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国土局网站

  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审批的法律效力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收费

  有,收费标准:80元,5元贴花。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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