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2007年1月1日为起,以下内地城市已纳入(港澳个人旅游计划)之内,可以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G))自行到香港旅游.而其他地区只能够办理(港澳团队旅游签注(L))到香港旅游.
城市为:广东全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限17个区县),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成都,济南,大连,沈阳,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武汉
深圳户籍市民首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必须本人亲自前往户口所在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已办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再次签注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电话申请,不用亲自去办证大厅。网上申请网址: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网(www.sz3e.com),或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电话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暂不能选择这一方式):通过中国移动(12580)手机申请、中国联通(10109898)手机申请、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电信信息台96897)申请。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五、相关规定
1、持个人旅游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2、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有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行为的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3、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4、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5、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个人旅游签注(G)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四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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