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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核发牌证(2)

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二)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机动车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8条;《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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