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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核发牌证

办事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办事说明

  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二)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办事说明最新版本,更新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

  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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