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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避暑专题

深圳高温津贴标准

2010-07-27 15:50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各地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标准,北京的高温津贴7月7日宣布要翻倍。

     众所周知,当人体体温超过37.2℃时就会出现发热症状,当体温超过39℃就属于高烧。当外界气温超过37℃时,人体就会感觉难受,容易中暑;当外界气温高于40℃时,人体代谢、调节功能就会受到影响。高温天气里,坐着不动都会出一身汗,如果还要到户外劳动,很容易被晒晕。因此,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政府部门应为“高温天气”立法,强制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措施历史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表示保护职工权益的善意,也确实颁布过一些高温天气中强制停工办法,只是由于一无法律依据,二无统一标准,以至于这些善意规定成了劳动者充饥的“画饼”。

   君不见当今高温作业中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且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截至目前,该《条例》已运行49年,劳动工具、劳动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该条例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使得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

  到了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目前大多省市尚未落实。

    各地方、各企业单位,多以高温补贴和调整劳动时间来体现,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和量化制度,比如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如果有企业或单位不执行,应怎样处罚等。有的规定本地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将停止工作,有的则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8℃时将停止工作。同是室外工作,一个38℃,一个却要等到40℃,不仅有损规定的严肃性,也造成了职工待遇上的不公。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应在6-10月份期间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的高温津贴,并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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