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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消费者质疑豪享来:促销还是欺骗?

2010-03-11 13:48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走在大街上,各种打折卡、优惠券满天飞舞,看得人眼花缭乱,商家将各种促销的信息汇集于一张纸上,欲达到花较小的钱,较少的人工推广费用和时间成本,而大大提高其广告范围、知名度以及销售额,实现较大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消费者也通过这些打折、优惠券获得相应的实惠。但是,在这个看似双赢的表象下,也隐藏着不同程度的隐患,给商家和消费者预期的规模效益和价格实惠带来弊端和遗憾。 消费者:调价不应成为优惠券停用的原因

  2月22日,家住长沙市芙蓉区的苏小姐拨打本报热线电话以及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投诉称22日她和朋友一共四人来到豪享来五一店,持有效期至2010年2月28日的优惠券消费,优惠券上面写着单骨牛排套餐原价39元,持券优惠后32元。然而当她们在点餐前出示该优惠券时,服务员说价格已做上调,不能使用该优惠券,但该店内外都未公布及明显标示说明该优惠券不能在调价后使用,且优惠券上也并未写明价格上调后不能使用及最终解释权归豪享来所有。

  当时苏小姐一行向服务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服务员与其经理协商后同意按优惠券上的价格每人优惠7元,4人共优惠28元,并要求其在优惠券上签名以示同意。但饭后结帐,苏小姐才发现服务员的说法与前面协商的不一致。

  苏小姐告诉记者:“点餐前我们已表示只按优惠券上的价格消费,如果服务员当时说明是按上调后的价格进行优惠的话,那么我们是绝对不会消费的。”苏小姐觉得消费券具有合同效力,所以豪享来的所作所为存在欺骗嫌疑,她很难接受豪享来的霸王条款。

  商家:明码标价,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

  2月23日,记者就苏小姐反映的事情采访了豪享来五一路店的王经理,王经理告诉记者,苏小姐所说情况属实,“因为过节的缘故,牛排价格都有所上调,针对优惠券我们店家采取了不使用优惠券但在现价的基础上给予折扣的方法。”

  王经理表示,因为价格都是店员与顾客协商的,当时她只知道店员来向她询问可否优惠28元,并没有搞清楚是在原价的基础上还是在现价的基础上进行优惠。

  “优惠券是一月份发的,可价格是2月份才调整的。在调整后客人看不到以前的价格,现在所有的标价都是新价格。”王经理说:“当时客人来的时候,我们的店员已经和他们说明了,优惠券现在不能用,我们可以适当地给予优惠或打折,客人是同意的。”

  当记者想要再详细询问其中一些细节时,一旁的男性负责人极不耐烦地说:“绝不存在任何欺诈,都是明码标价!”而王经理也以有事为由,结束了此次采访。

  律师:优惠券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志员律师告诉记者,诸如此类关于消费券的纠纷层出不穷,从情理上来说,消费者和商家可以相互协商解决,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商家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他不能单方面撤销消费券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因为消费券一旦发出,不仅仅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也等于是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对消费者发出的邀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苏小姐有权要求商家豪享来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也就是允许她按照消费券上标明的价格进行消费并实施优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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