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行政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5.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当场送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就《告知承诺书》所列内容(包括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自身能够满足审批条件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以下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环保部门:
1.申请人及委托人相关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
3.污水纳管证明、所用房屋使用功能证明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