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 未婚同居的有关问题解析

作者: 田毛氏  2013-05-23 12:54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本文为大家介绍了夫妻关系中,未婚同居的有关问题,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婚同居概述

  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张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2)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讲,所有非婚姻关系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3)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同居”与“非婚同居”相等同,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二、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的规制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基于人权的尊重,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以子女为本位应当成为婚姻法上的重要原则,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

  1、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

  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外性关系的增加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以及婚变的愈加频繁,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问题越来越多所以针对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明确规定身份确认之诉的程序以及诉权人:(1)在非婚生子女成年或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否确认自己的身份由本人决定,法院对于其他人起诉不予受理;(2)在非婚生子女年幼或无完全行为能力时,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可以在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提出身份确认之诉。但是这些人的诉权应当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后。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生父母的诉权发生矛盾,应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婚生否认的诉权大体相同,但应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和非婚生子女及其继父或继母的诉权完全平等为条件。但也不能不加限制。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提高,在抚养、姓氏、监护、继承权等方面明显消除了与婚生子女的差别,但是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子女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对此,我国法律也应增加特别规定:(1)同居双方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2)当事人同居关系解除时,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其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同居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3)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制度准用于非婚同居,有利于促进子女的心理健康和亲怀感受的平衡发展,是子女成长和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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