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婚姻法(2001年修正)

作者: 张岱  2010-10-20 16:15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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