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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是否启动应急响应,24小时内必须给出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了,各级部门该做什么?《应急条例》定出分工表。

根据《应急条例》,疾控部门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如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监测平台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如果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也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如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其中,区人民政府可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

虽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但政府也不能任性。《应急条例》规定,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也要最大程度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可以以居民小区、社区、街道、行政区等为防控单元,划分各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等级,分级采取防控措施。

《深圳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图源摄图网)
科学启动应急响应,深圳首创应急专家委员会。

值得关注的是,在启动应急响应时,也需要讲“科学”。

《应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此乃深圳首创。据悉,专家委员涵盖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在明确应急响应启动机制的同时,《应急条例》也给出了“退出机制”。

当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经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四级应急响应应对的危险因素、隐患已经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终止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吹哨人”非恶意报告不追责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你要不要做“吹哨人”?以后,深圳给你撑腰。

根据《应急条例》,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当然,疫情预警,更需要专业团队。在国家现行规定基础上,深圳将疫情监测这张网织得更大。未来,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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