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产前检查有明确规定时间吗

作者: 肖工  2010-07-09 23:07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咨询内容:怀孕三个月了,上周去医院建卡并进行了第一次产前检查,居然公司请假不算劳动时间,公司说需要28周后产前检查才算作劳动时间,想请问国家规定的产前检查算作劳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从何时开始算起吗?

  回复内容:《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款规定:“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另附, 深圳生育保险整个孕期免费检查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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