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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指南(3)

3.信息中心办理

市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信息中心进行复核、登记,通过网上医院通知申请医药机构按规定办理领卡业务。领PSAM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市人才园1066室,联系电话:88123735。

(三)申报医保医师、药师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登录网上医院--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保医师\药师管理进行申报医保医师和药师。医保信息系统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网上医院备案的医保医师进行实时校验,校验通过方可医保记账。校验不成功的将无法记账。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注意事项可见网上医院通知公告栏--深圳市医保中心关于上线医保医师记账前校验功能的通知。

(四)备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网上医院备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具体操作: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医保业务系统目录管理docx.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药师信息维护和上报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药师信息维护和上报工作。

具体操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信息维护和上报相关指引.docx

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药师信息维护和上报相关指引.docx

(六)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及报送月结费用报表

1.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

为正常支付医保记账费用(根据医保结算业务所需,医保部门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完善结算机构信息后方可支付二三档社区门诊统筹记账费用;完善所属机构信息后方可支付其他医保记账费用),请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在网上医院完善所属机构及结算机构信息。

(1)医疗机构

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本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上级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例如A医院下属机构B社康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则B社康的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A医院的名称和医保编码)。若民办社康二三档社区门诊结算与定点医院达成双向转诊结算协议的,其所属机构信息为本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结算机构信息为定点医院机构名称和医保编码(需在系统中上传双向转诊结算协议书)。

(2)零售药店

若为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为医药公司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医药公司名称和医保编码。若为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为单体店,则其所属机构和结算机构信息均填写该单体药店名称和医保编码。

2.报送月结费用报表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网上医院申报支付记账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因医保记账数据、结算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在次月规定日期前无法申报上月医保记账费用报表的,应及时告知所属辖区医保分中心。待相关情况纠正、核对无误后,于该月结算前或下月重新申报。

完善所属机构、结算机构信息及报送月结费用报表操作流程

详细信息: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月度结算网上申报操作问答指南

(七)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

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我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各医保分局(分中心)对辖区所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

定点机构日常业务咨询电话:

福田分局(分中心)88366690、罗湖分局(分中心)82239568、南山分局(分中心)26520177、盐田分局(分中心)25210548、宝安分局(分中心)29644549、龙岗分局(分中心)28921353、龙华分局(分中心)28025876、光明分局(分中心)29937992、坪山分局(分中心)84132607、大鹏分局(分中心)8420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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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指南
深圳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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