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吧首页 | 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深圳地图 | 地图找房
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介绍(3)

2013-06-09 11:24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⑺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要加强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政府资助;

  ⑵社会捐赠;

  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关于我们 媒体报道 地图API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8深圳市百纳九洲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08039977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