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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专题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2)

2011-03-04 15:23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

  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①“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二)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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