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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题

污染重点地区应实施更严土壤标准


2014-04-25 09:57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据环境保护部等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其中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重金属及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较高。

“对环境敏感地区,当地政府应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地方重金属等排放标准,并严格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谷庆宝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因地制宜”

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来看,我国西南、中南地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镉等重金属元素的本底高,加上迄今已有上百年有色金属开采历史,长期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排放造成土壤污染;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工业发达,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导致土壤污染问题较突出;而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超标点位分别为36.3%、34.9%、29.4%、21.3%、23.6%、33.4%、26.4%和20.3%。

谷庆宝说,上述地区都是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的地方,也是土壤污染状况重点调查的区域。

“仅从标准看,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重金属排放标准,已经比较严格了。”谷庆宝说。

记者查阅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土壤标准分为三级,各级标准的镉、汞、砷、铜、铅、铬、镍等限值并不相同。据规定,一级标准是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是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是为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谷庆宝等专家举例说,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大米中镉限量标准是0.2毫克/公斤,这与欧盟标准是一致的;日本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均规定大米中镉限量标准是0.4毫克/公斤。相比之下,我国标准并不宽松。

大气和水污染具有流动性,分布比较均匀,但各地土壤性质差异比较大,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因此,谷庆宝认为,从全国范围来说,再全面加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非是一件很急迫的事。更关键的是,应该对环境敏感区域或重金属本底较高、污染较重的地区,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

其实,这样的先例在国内并非罕见,比如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太湖流域率先制定并实施了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与当时全国实施的一级B标准、二级标准相比,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指标要求仅为后者的1/2或1/3。

当执法不力遇上资金不足

“很多地方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归根结底是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够,或是缺少对环境治理投入的财政资金。”谷庆宝说。

北京矿冶总院总工、矿物加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何发钰也表示,要解决矿山等生态修复、资金问题,关键是政策。在国外,如果要进行矿产开发等,先要进行生态修复评估。“如果土地复垦等需要1亿元,那你先把这1亿打过来才能开发。我国没有这样的一笔资金,事先只做一个环境评价。”

于是,在我国很多地方,矿山开采完了,企业关门了,尾矿渣和污染被留在了当地,而地方政府没有钱,难以进行有效治理。

为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目前环保部正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但是想完全依靠中央政府下款资金进行土壤污染修复,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现有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的。”谷庆宝说。

真正让法律硬起来

谷庆宝还强调,除了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增加治理投入,下一步的关键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偷排漏排等现象的发生。

企业排污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曾表示,我国当前约有80%的企业没有执行或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偷排漏排污染物已成为企业“习惯”。部分民营企业是公开排放污染,有恃无恐;一些大中型企业白天不排夜间排,检查时不排不检查时排;一些大型企业经过治理达标排放,一看大家都排污,也“随潮流”偷排漏排等。

为减少偷排漏排,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保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已初步形成相关法律草案;国家还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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