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即为“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居民(即为“低保边缘人员”)。
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数据照相回执
5、家庭财产证明。
6、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7、婚姻状况证明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社区工作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3、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的调查核实时间。
4、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请求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被请求协助调查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5、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社区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6、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财产时,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查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授权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工商、 出租屋管理、税务等部门及金融单位查询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申请人不配合、拒绝接受调 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7、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三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 二个工作日内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向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并于次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具体可向申请人所在区民政局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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