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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全文)(4)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单位用户违反《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或者有效测量结果及时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用水计划。

  第四十三条供水企业向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用户供水的,视为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按照欠缴水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2007年7月1日施行。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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