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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宝安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批准,结合我区房源实际情况,现将面向宝安区就业的人才供应通过市场筹集的社会存量住房,以下是2021年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的相关内容。

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
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

(一)就职企业的注册地迁出宝安区或企业被注销。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及以上。

(三)转租、互换、出借承租住房。

(四)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退租。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

(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本人或共同申请人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八)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现行企业人才住房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
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图片来源:摄图网)
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需诚信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并根据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按规定申请本批次人才住房优惠租金的,须在签订相关协议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三)通告未尽事宜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宝安区第一批社会存量人才房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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