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7、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注:首次注册跨省、地区、市的(含在省卫生厅注册的位于市内的机构),注册时需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以及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和在当地未注册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变更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内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机构的“备案报告”;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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