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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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