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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公务员管理

深圳市财政局公务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使本局公务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贯彻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做到任人唯贤,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本局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人事教育处是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招录与转正
   
第三条  招考和录用:
(一)人事教育处每年年初根据机关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招录公务员计划,提交局党组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招考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招考的时间、地点、程序和具体要求严格按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拟招录人员经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面试和体检合格后,由人事教育处进行考察,并将拟招录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录用。
第四条  试用与转正。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转正表》,交所在处室(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事教育处考察合格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转正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用期内,本人提出离职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任 免

第五条  公务员任职应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第六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晋升职务要符合《公务员法》中关于学历、年龄、任职年限、考核等方面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要求,并结合拟提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廉政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择优任用。
第八条  任职管理权限及程序。公务员任职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人事教育处负责办理任职的具体手续。其中:
(一)处级干部任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的任职由人事教育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职数和工作需要提出方案,对符合提拔资格的人员分别在全局范围、所在党支部和本处室领导内进行民意测评,按局党组确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分数,并征求其所在处室领导意见,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报局党组研究。
第九条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由人事教育处到所在处室组织进行民意测评并提出考察意见,送局长审签,考察合格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转正手续;考察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公务员免职的,按《公务员法》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一条  公务员交流是指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调入、调出及本局内部岗位调整等日常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交流应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和有利于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在本局人员编制总数范围内由人事教育处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统一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员调入。公务员调入分为市内调入和市外调入,调入时按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调入时:人事教育处对拟调入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写出考察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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