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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费用及其他(3)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费用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12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学历鉴定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其他

  1.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

  2.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3.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将本市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附件2)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5.认定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5〕27号)的要求进行。资格认定工作中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广东省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教继〔2005〕14号附件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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