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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求解:关于劳动权益的事

     我是2006年12月4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的,公司至今也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买什么保险,现在公司要调我去一个很远的地方上班,我不想去,我想辞职.我该怎么办?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给我指点迷津,谢谢了。

    用人单位虽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你们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1、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介于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故你也只得主张20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赔偿。
    2、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既是它的义务,又是他的责任。这是有强制规定的。你可要求其为你补办。或弥补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依据劳动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者是可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动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像你这样的情况,可以补偿你3个月的工资。 
    4、你必须搞到能证明你在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单、支付工资证明、证人证言等。等有了这些证据后,你就可以先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先后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手段,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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