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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设医疗救护员(2)

  变化四、新设医疗救护员,不是医生也能出车救人

  由于风险大、工作累、待遇差、晋升空间有限等困境,目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生严重不足、流失率高。

  为此,深圳《急救条例》借鉴英美等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经验,设立了医疗救护员岗位,在非紧急的情况下代替医生的部分急救职能。

  医疗救护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如果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的医疗救护员,在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还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医疗救护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设医疗救护员
深圳首部急救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设医疗救护员(图片来源:摄图网)

  第二十一条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的医疗救护员,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变化五、出车也要“分级”,不是每次都要派医生

  新设了医疗救护员岗位之后,与之配套的是院前急救分级调度。

  目前我国院前急救的理念是“把医生以最快速度送到病人身边去”,120出车必须有一名医生随车。但在我国院前急救资源极度紧缺的现实下,这种调度模式已经难以为继。随车的医生如果只是去处理简单的中暑等情形,也可能会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

  为此,深圳《急救条例》引入了欧美发达国家应用多年的分级调度系统,120接报后,先评估患者的病情,属急危重症则安排医生出诊,如果病情轻微,可以只安排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前往。

  近年来,杭州等国内部分城市已率先开始使用分级调度系统,在调度决策的准确性、急救资源优化利用、提高院前抢救成功率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

  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

  第二十六条市急救中心接到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三)送治的医疗机构。

  变化六、120该把病人送哪?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120救护车接到患者后,该送到哪里救治?目前,这主要由院前急救人员自行判断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个别急救站接到有钱的患者就拉往自家医院,没钱的患者就送到别的医疗机构。

  而在深圳《急救条例》规定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后,上述弊端就能避免了。《急救条例》规定,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要统一根据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从而避免选择送治医疗机构的随意性,也有利于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统筹安排。

  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改变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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