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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工伤认定办法 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哪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时需考虑哪些因素?2010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全国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对全国各地上报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进行了研讨,市社保局近日从中摘选了三个案例,进行分析点评,以帮助广大参保人更好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

  暴力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30分左右,某环境服务中心员工彭××在其负责的保洁区域内进行道路保洁时,因路边烟杂店的垃圾问题与店内人员发生了口角,该店走出一男子,将彭××摔倒在地,导致彭××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彭××在烟杂店门口保洁时,因垃圾问题与该店的人发生争吵,后被一男子摔倒在地受伤。辖区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多,彭××在进行保洁时因工作上的原因与一名男子发生纠纷,后被该男子殴打受伤。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据都证明了彭××是在进行保洁工作时,因垃圾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并受到暴力伤害受伤的。综合有关证据认为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彭××受到暴力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这二点均没有异议。因为殴打彭××的那名男子身份不明,至今没有归案,而与该职工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的是烟杂店店主,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原因而受到暴力伤害是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与烟杂店店主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使用暴力之人与店主没有关系,且该男子逃避,现身份不明,这样就无法确认其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彭××在烟杂店门口保洁时,因垃圾问题与该店的人发生争吵,后被一男子摔倒在地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无论该男子与烟杂店店主是什么关系,也无论男子是什么身份,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的受伤事实存在,应认定彭××受伤为工伤。

  案例分析

  彭××的职责是负责维护环境卫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关键是看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的。要确认是工作原因或排除非工作原因,一方面可根据证人证言或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通过反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来判定,也就是对于第三者给予彭××施加的暴力,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与工作没有关系或与个人有恩怨,则应认定彭××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某电力公司财务人员陈××,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一个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陈××回家探亲,12月14日(星期天)傍晚搭乘某单位轿车由家返回工作地,当天晚上9点50分左右,车辆向左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造成两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陈××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陈××探亲返回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陈××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陈××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强调:“陈××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均住在原工作单位的市里,其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12月14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驻地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请求撤销不认定决定。复议机关维持不属于工伤的决定,陈××亲属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因探亲在返回途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陈××工伤认定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探亲返回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陈××探亲后返回工作地,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探亲假到期返回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因此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结束到外地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与日常的上下班不是一个概念。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性的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来确定自己的上下班时间,而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班途中,因此在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

  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是否为工伤?

  案情介绍

  某钢铁公司派进出口储运部经理毛××到广西等地协调发车事宜,2008年8月4日毛××在广西某港办完发车业务后,回宾馆休息。因港口、铁路、货代等处理货物发运事宜与毛××所在公司有业务来往,外轮代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得知毛××出差到此地,于当晚9时30分打电话邀约毛××到当地某娱乐场所,毛××接客户电话后应邀约前去。毛××到后5分钟,突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随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40分猝死。毛××的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据了解,当晚应邀与客户洽谈的正是毛××需要办理的业务,虽然是晚上,且是在娱乐场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间环境的特殊性,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随着工作原因的延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为应视同为工伤。

  争议焦点

  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指派毛××出差,并未指派其到娱乐场所谈业务,并且当时是去娱乐场所还是办公无从查证,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客户邀请到娱乐场所,也是为了把生意做成,应该算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毛××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在娱乐场所能否判定为工作岗位。原则上讲,对于非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娱乐场所一般不应作为其工作岗位,尽管用人单位或客户出具证明是到娱乐场所洽谈业务,也不应将前去娱乐场所视为工作岗位。因此,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的问题

  请问:最近工伤认定办法是怎样的?之前我姐在上班途中下大雨,她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了骨折,不得不在家休息,我们想知道她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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