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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低保标准再次被上调 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

  低保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保障措施,多年来,极大的缓解了全国众多困难群众的生活压力,近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深圳低保标准处于国内大中城市领先水平。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60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1712元。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纳入我市低保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按实际低保月份计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

  《通知》强调,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摸清保障对象底数,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据悉,自1997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深圳始终将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丧葬等方面实施精准救助,建立起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最低生活保障与项目救助、临时救助有效衔接,实现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群体救助的全覆盖。

深圳低保标准再次被上调 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

  为保障更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从2010年7月份起建立第二条保障线,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也纳入救助范围内。目前,全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特困供养人员不到7000人,在户籍人口中的占比不到0.1%,在国内大中城市中是最低的。从社会救助的项目、范围、标准看,深圳的社会救助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低保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深圳低保标准再次被上调 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5、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

  7、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或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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