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可在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拟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8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以下简称《草案》),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条例》对《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部分创新和变通,主要包括——
引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
明确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限;
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秉持从严管理理念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数量激增和风险的增大,一方面与经济运行周期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住房公积金争议解决救济渠道单一且《管理条例》未设置住房公积金欠缴追缴申请时限,追缴时限过长导致案件积压造成的。
《条例》以兼顾各方利益为出发点,借鉴深圳社保领域立法经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三是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四是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条例》设置住房公积金追缴申请时限,能促使职工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事实认定困难,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权益。同时,促使企业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安心生产和经营,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条例》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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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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