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有序开发利用对深圳至关重要,为此市政府曾多次进行专题立法协商,自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施行,为集中开发提供政策支撑。
深圳已进入地上地下集中开发为核心的立体空间发展阶段,《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集中开发提供政策支撑。
地下空间基础调查是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与基础,是确保地下空间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的重要保障。《办法》明确由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性、综合性和系统性较强,其对地下空间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出了较高要求。为给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地下空间安全、有序、协调开发,《办法》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设置了地下工程在已出让空间权属外建设的异议处理流程。市政廊道、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等地下工程在已出让地下空间权属范围外穿行的,是否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当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时,往往阻力较大,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延缓。从规范操作执行、强化公众参与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出现前述情形但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关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对地下建设工程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论证建设工程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论证情况向利害关系人公布。
《办法》确立了集中开发区域整体规划设计的开发导向,并提出探索轨道交通站城一体化。《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以及市政设施等工程的衔接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它地下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办法》规定,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2008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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