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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体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7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的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 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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