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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3)

第九条 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专利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资助30000元。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的1%的标准申请专项业务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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