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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引用标准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3
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3公安部第6号令)
2
范围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
基本要求
3.1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3.2
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
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
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
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
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
仓库管理
4.1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
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
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
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 检查。
4.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4.9.1
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9.2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
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
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
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5
储罐区管理
5.1
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
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5.3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4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5.5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6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5.7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并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5.8
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5.9
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
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5.11
罐区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5.12
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5.13
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5.14
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5.15
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5.16
罐区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5.17
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
原料码头泵房管理
6.1
原料码头泵房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关规定。
6.2
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
6.3 头的储存设施按“5.”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头泵房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6.5
岗位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6.6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6.7
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6.8
严禁非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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