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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宣贯动员大会召开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24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务会议第33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广泛宣传和普及提升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12月30日9时30分,深圳市人大和市政府联合在市民中心B区1楼礼堂会议厅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副主任刘曙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李一康、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许东平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主任王学斌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役消防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领导、各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相关企业代表等1000 多人。

  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刘曙光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条例》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随后,岁宝集团、现役消防支队、南山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表态发言;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许东平介绍了深圳市宣传贯彻《条例》方案,并提出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最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代表市政府就如何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对社会提出要求。

  李一康副秘书长强调: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特区消防条例的内涵和特点。二是广泛宣传,着力夯实消防工作的社会基础。三是落实责任,努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大格局。四是强化监管,全力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会上提出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担负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学法用法,宣传先行”的方针,制订出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条例》宣传贯彻实施计划,将如何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并进行检查、总结。要加强协调,形成消防工作社会网络。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贯彻落实好新《条例》,确保我市消防工作健康平稳地发展,确保我市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条例》宣贯动员部署大会结束后立即召开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副主任刘曙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东平、现役消防支队支队长张道才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蔡德庚副局长主持。我市主流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会上,与会领导分别从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八个部分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会领导还对媒体记者的提问一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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