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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条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一次注销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有关机关确认。

公司注销需要的申请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五、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九、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注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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