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深圳市交通局(http://www.sztb.gov.cn)
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
内 容
许可深圳市管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建设项目开工。
条 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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