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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旅游签证办理注意事项

       丹麦旅游签证办理注意事项:

  从2012年3月19日起,丹麦使领馆将不再为丹旅游麦签证申请人预约面试。丹麦签证在受理申请时可能电话通知丹麦旅游签证申请人到使领馆参加面试,请丹麦签证申请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丹麦旅游签证需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签证申请材料;请仔细阅读书面的丹麦旅游签证注意事项和所需资料,以及递交时所需要注意事项。

  建议所有丹麦旅游签证申请材料的原件在递交材料时带齐,便于丹麦签证工作人员及时核查(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退休证,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银行证明等)

  丹麦旅游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停留次数是丹麦使领馆根据申请人的出行日期(机位订单、酒店订单、行程单所示入境日期)来定。

  丹麦旅游签证申请人应咨询专业人员准备提供真实有效的酒店订单,机票订单,以及出国保险。

  丹麦旅游签证申请者的护照签发地如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必须提供长期居住地的暂住证原件(3个月前办理,并在有效期内)。

  丹麦旅游签证申请所需公证书需由中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丹麦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定制整理真实、明确的出行目的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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