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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逗留”签注 港澳通行证 逗留

办事单位:

公安局

办事说明:

  逗留签注发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一、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受理机关

  1、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申请人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3、其他情形: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家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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