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二)大陆居民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的经贸交流活动。
(三)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申请前往台湾的。
(五)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在申请表照片处加盖单位骑缝章,并在申请表背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和加盖主管单位公章,或另外提交审查批件。
(二)属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赴台证件、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
(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的原件。(持该批复的申请人需要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2、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的原件,或经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如申请人为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单位工作证明,交验深圳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台探亲的,提交探亲类入台许可证明。(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4、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的,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就医、伴医或医疗、救治等类“入台许可”。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证件的换发、补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二)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三)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赴台证件无须提交主管单位意见,其他情形需要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四)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此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1个月以上。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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