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介绍(2)
2013-06-09 11:24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点击: 次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⑴执行理事会决议;
⑵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⑶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⑷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
⑸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⑹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