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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题

固体废物防治方法(2)


2011-09-02 22:37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中排放的有害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量超过3.3×108t,其中美国占80%,欧共体国家约为(2500~3500)×104t,日本约为2400×104t。由于有害废物所带来的严重污染,发达国家公众对废物问题都很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置有害废物的处置场,并宣传“不要把有害废物埋在自己的后院中”。所以,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有害废物。据绿色和平组织统计从1986年到1988年中,大约有3000×104t废物从发达国家运到了发展中国家,约占工业国产生危险废物的20%.。为此,1989年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1992年5月巴塞尔公约正式生效,1994年在日内瓦举行"有关管理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理"的巴塞尔条约缔约国会议上,一致决定以1997年12月31日为限全面禁止有害废物出口。中国是缔约国之一。
   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是①所有国家都应禁止输入有害废物。②应尽量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量。③对于不可避免而产生的有害废物,应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并应尽量在生产地处置。需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有害废物的能力。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有害废物产生国没有合适的处置设施时,才允许将有害废物出口到其他国家,并以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更为安全的方式处置。
   对于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措施是:
   ①各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的出口。
   ②建立通知制度,即在酝酿进行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时,必须将有关危险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预先通知进出口国的主管部门,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对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价,通知制度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③只有在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才能允许开始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危险废物以对于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有责任拒绝危险废物的出口。缔约国不得允许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而且这些协定应与公约的规定相符。
   我国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单位产品产生的废物量远大于发达国家,因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量极大。据统计,1991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5.9×108t。电力、煤炭、钢铁等工业产生的粉煤灰、煤石、钢渣和高炉渣占了大量的农田。化工、有色金属等工业产生的有害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了即时的和潜在的危害。固体废物不仅给环境造成很大压力,也极大地浪费了资源。
   目前,我国已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控制及管理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是: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废物的产生量。2、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3、大力推行有害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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