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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题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11-09-20 17:01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17号令

    经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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